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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贯彻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07-19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

    为强化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 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准确把握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核心内容

   (一)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1.贴息对象。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 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 号)等文件规定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可按照国家规定的贴息标准予以贴息。

      2.申报贴息的条件。

      (1)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作为借款人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应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借款主体资格审核,持有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且经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审核后,具备相关创业能力,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30%(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 15%)、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2)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 10 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 14 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名单详见附件 1)上浮不超过 3 个百分点,其余地区上浮不超过 2 个百分点(含),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 5 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3)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3.贴息金额的确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其中,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 1 年给予全额贴息,第 2 年贴息 2/3,第 3 年贴息 1/3,若贷款期限少于 3 年政部门依旧按照第 1 年全额贴息、第 2 年贴息 2/3 执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自行选择贴息或担保中的一项,若选择财政贴息,财政部门将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 50%给予贴息;若选择担保基金担保,则不再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地方财政部门不得纳入贴息申报范围。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4.贴息的分担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均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 70%、21%和 9%。

      (二)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政策。

      1.奖励对象和用途。奖励对象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

      2.奖励标准和奖励资金分担。财政部门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 1%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 70%、21%和 9%。

      二、做好资金拨付和清算审核工作

      (一)做好资金下达工作。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实行“年中预拨、年终结算”方式进行管理。每年底,省财政厅将财政部提前通知下年度我省贴息及奖补资金数,连同省级财政配套资金一并提前预下达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

      (二)及时兑现贴息资金。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并附担保机构和人民银行审核签章确认意见,按季度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 2)申请贴息资金。当地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 1 个月内将上级和当地财政贴息资金拨付经办银行。

      (三)做好资金清算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机构组织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做好贴息及奖补资金申报工作。各经办金融机构要严格对照政策口径如实申报,于每年 1 月前将上年度贴息及奖补资金申报材料连同担保机构、人民银行出具审核意见的相关数据表报送当地财政部门。各资金申报主体务必确保数据准确、资料完备、报送及时。市县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贴息资金清算汇总审核和报送工作,其中: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和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其余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将资金申报材料报送市级财政部门,由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财政厅和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报送时间为每年 2 月底前。具体报送材料包括:资金申报文件、资金清算审核表(详见附件 3)。

      各资金申报主体和地方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逾期将不予受理,均视同该机构(地区)上年度未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和未发生贴息进行清算以及该年度不申请贴息及奖补资金处理。其中:金融机构未按时报送资金清算材料的,由金融机构自行负责;金融机构按时申报,但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未按时报送清算材料的,由该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自行负责。

         省财政厅和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认定报送财政部审核清算下达后,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审核结果与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办理贴息及奖补资金清算。

        三、强化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资金申请涉及的各项基础数据,对各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对所属分支机构加强监管。各级财政部门及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申请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审核拨付、使用情况加强检查,对虚报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未按规定足额兑付各级财政贴息及奖补资金的地区,经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厅或审计部门书面确认后,取消下年度申请相关中央和省级财政贴息及奖补资金的资格。

        各级财政部门及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加强实地抽查力度,对查出以前年度虚报材料、骗取贴息及奖补资金的,应当及时予以追回。对被骗取的资金,由市县政府有关部门自行查出的,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收回并按分担级次分级缴库,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财政厅及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由中央有关部门、财政厅及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查处的,由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督促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收回并按分担级次分级缴库。

      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 号)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绩效管理,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及相应的绩效指标,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绩效目标应着重突出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推动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的结构性就业矛盾。各地方财政部门要探索建立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科学合理设立绩效评价指标,应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创业担保贷款发放额增量、创业担保贷款直接扶持创业和间接带动就业人数、创业担保贷款受益人收入增长率等。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在绩效目标基础上细化设定具体绩效指标,强化贴息及奖补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各地方财政部门要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辖区内普惠金融发展状况进行科学评价,为完善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制度提供决策参考,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要将制定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体系以及绩效评价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其他事项

      (一)各地收到本通知后,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并及时转发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

      (二)本通知从 2016 年 9 月 24 日起执行,有效期与《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 号)一致。2016 年 9 月 24 日(不含)以前发放的贷款仍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妇女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川财金〔2013〕52 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成银发〔2016〕143 号)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